工期:2021-05-15 至 2021-11-15
机械年限:5.0年内
驾驶人员数:1人
出租方承担:
进场费,出场费,运输费,运输保险费,场地占用费,安装费,检验费,验收费,维修保养费
承租方承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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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要求:
设备使用地点: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,塔式起重机型号为7020。计划租赁时间:2021年5月15日-2021年11月15日(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,自设备启用当天开始计算租赁时间至通知结束之日止)。租赁要求如下:
1、设备状况:5年内设备,设备性能良好,能够正常安全运行,保证施工需要;保险、备案手续齐全(设备进场后1个月内完成检测备案手续,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,至备案完成超出1个月部分扣除1000元/天/台)。因机械因故障停机,应在4小时内恢复使用,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,扣当日租金;由于机械故障原因造成连续停工两天以上,超出两天部分按实际天数不计租金;
2、操作手:每台设备配备1名操作手。另配备1名机动操作手(报价时单独注明xxx元/设备/天)。具有3年及以上操作经验,操作技术良好,操作人员必须有塔式起重机操作证,严禁无证上岗;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承租方方负责人和施工技术人员(现场负责人)的现场协调指挥,随时待命,保证优质服务,文明生产。如操作人员消极怠工,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反映更换操作手,并承担因怠工引起的各项费用。
3、操作安全:租用期间由于出租方机械原因、操作人员的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、残、亡和机械事故及由此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(损)害,均由出租方承担,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,若因此导致承租方承担责任的,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追偿或直接从租赁费中扣除。
4、设备进出场:该设备的进场费用由承租方负责,由出租方负责装卸车、安装及验收;机械的出场费用由承租方方承担,由出租方负责装拆除、装车,报价时单独注明;
5、设备维修保养:设备租赁期间,负责设备的大、中、小维修工作。在租赁过程中的设备安装、调试、使用及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。应定期对设备检修保养(每月至少一次)。
6、结算方式:无预付款,采取商业承兑(不贴息)等方式进行付款。每季度结算一次,在收到出租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内支付已结算租金的90%,剩余10%作为质保金,待设备退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出租方;
7、费用承担:承租方不负责操作人员食宿。仅负责设备进出场费、租赁费、电费,不负责其他任何费用。
8、成交后按照承租方要求签订书面合同。